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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來源:點擊:3411日期:2010-09-26 08:32:0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開拓創新、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二章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未經批準或者經批準后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準,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

 

  ()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未經批準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已有或者私分;

 

  ()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而沒有回避:

 

  ()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有下列行為:

 

  ()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

 

  ()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

 

  ()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

 

  ()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旅游;

 

  ()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

 

  ()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以及奢侈浪費行為。

 

  第八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

 

  ()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

 

  ()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三章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將本規定的要求納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為本企業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責任人。

 

  第十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將貫徹落實本規定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應當明確決策原則和程序,在規定期限內將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決策情況報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需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十二條國有企業應當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廠務公開制度,并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制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并將職務消費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向職工公開。

 

  第十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按年度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兼職、投資入股、國()外存款和購置不動產情況,配偶、子女從業和出國()定居及有關情況,以及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五條國有企業應當結合本規定建立領導人員從業承諾制度,規范領導人員從業行為以及離職和退休后的相關行為。

 

  第十六條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管理制度,規范和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和監督。

 

  第十八條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各項審計監督,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工作的協調運行機制。

 

  第十九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結合年度考核,每年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作出評估,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檢舉和控告,有關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檢舉和控告符合函詢條件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函詢。

 

  對檢舉、控告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將廉潔從業情況作為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國有企業的監事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監督。

 

  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備案的事項,應當同時抄報本企業監事會。

 

  第四章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于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

 

  第二十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包括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尚未實行政資分開代行出資人職責的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機構以及授權經營的母公司。

 

  本規定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近親屬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國資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央管理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可以結合金融行業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的補充規定,并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現行的其他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為進一步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結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實際,制定本準則。

 

  總則

 

  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生死存亡。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從嚴治黨,不斷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

 

  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在黨員和人民群眾中發揮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必須模范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于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必須弘揚黨的優良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斗,密切聯系群眾。

 

  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嚴肅紀律,堅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

 

  第一章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第一條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個人在國()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私存私放公款;

 

  ()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

 

  ()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第四條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五條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后,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七條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八條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虛報工作業績;

 

  ()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二章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準則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模范遵守本準則,同時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本準則的落實,并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方面的教育,將本準則列為黨員領導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執行本準則情況的監督檢查。

 

  黨員領導干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要對照本準則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黨員領導干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準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本準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貫徹實施本準則,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準則適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準則。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可以依據本準則,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準則,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本準則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3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同時廢止。

 

  學習宣傳 執行廉政準則

 

  本報評論員

 

  在集團公司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宣傳月活動中,本刊全文登載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集團公司黨委號召各級黨組織和全體共產黨員,要認真學習《廉政準則》、宣傳《廉政準則》、落實《廉政準則》,推動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蓬勃開展。

 

  要深刻認識推行《廉政準則》工作的重要性。《廉政準則》是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從政行為的重要基礎性黨內法規,對于保證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形成用制度規范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對于加強各級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和干部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管黨匯黨水平和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要學習宣傳《廉政準則》。集團公司各級黨組織,要結合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爭創四強黨組織爭做四優共產黨員活動,深入學習、全面宣傳《廉政準則》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各級中心學習小組要把學習《廉政準則》作為重要學習研討課題抓實抓好。各基層黨子部要組織黨員、干部集中學習。要理論聯系實際,在真信、真學、真用上下功夫。要運用企業內刊、企業網站、簡報、宣傳欄、黑板報等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營造良好的學習宣傳氛圍。

 

  要認真執行《廉政準則》。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依據《廉政準則》、結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認真分析本單位本部門黨員干部廉潔從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要嚴格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做到預防為主、關口前程。各級黨組織要加強對貫徹執行《廉政準則》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并嚴肅處理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要認真執行《廉政準則》,8個禁止,52個不準,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慎始、慎微、慎順、慎終,爭做勤廉表率,堅決杜絕違反《廉政準則》行為的發生,永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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